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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1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專題報導】

報稅時要注意許多小細節,國稅局特別整理出10大納稅人無意或有意犯下的疏失實例,提醒民眾要留意,千萬不要觸法,以免被補繳稅款、還可能加倍罰鍰。


疏失1
納稅義務人未於每年5月1日至31日申報綜合所得稅。

●案例:
阿秋在99年度有1筆薪資所得24萬元及1筆未收到扣繳憑單之租賃所得36萬元,她有收到扣繳憑單的薪資所得未達本人、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故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經稽徵機關查獲租賃事實後,連同該筆薪資所得歸戶計稅,補稅並送罰。

●國稅局叮嚀:
綜所稅係採自行申報繳稅制度,依規定有所得即應誠實申報,並非等待收到扣繳憑單或有扣繳憑單才要申報。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可處3倍以下之罰鍰。


疏失2
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非當年度結婚或離婚)。

●案例:
小義與老婆阿華於100年5月分別填寫兩分99年度綜合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產出的「異常資料」查核,證實係夫妻關係後,合併計算稅額,補稅並送罰。

●國稅局叮嚀:
小義雖主張納稅義務人得就本人或配偶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規定,係納稅義務人得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於同一分申報書上採分開計算稅額方式,並非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寫2分申報書、分別申報。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已依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但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若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疏失3
夫妻「分居」單獨分開申報綜所稅(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編號)

●案例:
夫妻阿偉與阿珠因個性不合分居兩地,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兩人各自單獨申報99年度綜合得稅時,皆未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亦未註明「已分居」字樣,經稽徵機關依產出之異常資料查核,證實係夫妻關係後,合併配偶所得補稅並送罰。

●國稅局叮嚀:
依規定夫妻雙方所得應合併申報,如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應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始可免予受罰。


疏失4
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非當年度死亡)的扶養親屬免稅額。

●案例:
明成父親已於98年度死亡,他在100年5月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為減輕稅負,仍列報其父親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經稽徵機關依據死亡戶籍資料勾稽,查對死亡事實,核定補稅並送罰。

●國稅局叮嚀:稽徵機關目前已可透過戶政系統,勾稽查對死亡戶籍資料,故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列報非當年度死亡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以免受罰。


疏失5
轉售預售屋獲利,未申報綜合所得稅。

●案例:
德隆於97年8月以1億元購得A建設公司所推出的預售屋,於99年7月以1億1千萬元讓渡阿進,經稽徵機關發現阿隆賺取價差,乃按其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908萬元,並併入其9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阿隆漏未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叮嚀:
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預售屋而獲利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得稅,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疏失6
納稅義務人99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漏未申報未股票交易所得

●案例:
青哥是未上市(櫃)公司大股東,股票價格上漲,青哥99年度出售該公司股票8000股,每股售價2800元,繳交證券交易稅6.72萬元,經扣除取得成本每股1000元後,核算出售未上市(櫃)證券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1433萬2800元。

青哥未依「最低稅負制」規定,僅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漏未列報該筆未上市(櫃)證券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約180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短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叮嚀:
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或扣除項目時,記得應一併計入計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疏失7
納稅義務人虛列捐贈扣除額致逃漏所得。

●案例:
大明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5萬元購買不實某寺廟之捐贈收據金額80萬元,並列報捐贈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其中因虛列捐贈所短漏之稅額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叮嚀:
納稅義務人如以不實捐贈收據、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額時,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疏失8
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或實物捐贈政府機關,卻以不實之捐贈資金列報扣除額。

●案例:
欣興公司負責人蔡先生近來經營成效良好,為減輕營利稅負,經代書慫恿,以虛偽方式安排不實資金流程,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虛列土地捐贈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蔡先生除補稅並送罰外,該代書亦被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

●國稅局叮嚀:
稽徵機關近年來已查獲數起納稅義務人利用土地或實物捐贈虛列扣除額情事,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疏失9
佃農漏報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所取得之補償費。

●案例:
佃農阿金伯於99年度與地主訂定原三七五租約之耕地租約終止,阿金伯領取佃農補償費計100萬元,其因無扣繳憑單,未將該筆佃農補償費半數金額計50萬元,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納稅,經稽徵機關依掌握之補償費清冊資料核定補稅並送罰。

●國稅局叮嚀:
此類補償費為多年累積而發生的所得,具有長期累積性質,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且無扣(免)繳憑單,納稅義務人容易疏忽未申報,一旦漏未申報,補稅及罰鍰金額不小,不得不注意。

疏失10
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案例:
幼稚園負責人明娟99年度帳簿記載全年所得額為126萬元,但辦理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卻漏未申報該筆其他所得,也沒有填報該園收支計算表。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該筆其他所得,除補徵稅額外,其中漏未申報部分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叮嚀:
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經營者,不要誤以為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即可,而漏未申報,即使所得額為零或虧損,記得亦要填報。

※延伸閱讀》
‧2012報稅全攻略 聰明搞懂報稅撇步
‧綜所稅計算公式、各類扣除額、稅率級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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